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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农业部颁布规范农药登记管理6项新规章
出处:甘肃森防信息网 2008-6-5 发布
      针对目前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中主要存在的产品数量多、“一药多名”和标签管理不规范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,农业部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在现行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的框架下,对现行的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和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进行了修订,并就农药标签管理、农药名称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制订出6项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。 2007年12月8日,农业部颁布了《关于修订<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>的决定》(农业部令第9号)、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(农业部令第10号)、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8号)3个农业部令;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(农业部公告第944号),12月12日,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(农业部公告第945号)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(农业部公告第946号)2个公告。

  新出台的6项农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措施包括: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,停止批准商品名称,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,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;自2008年7月1日起,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。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。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,在其申请续展时,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,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。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,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,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,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。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,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,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,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。六是规范了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,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;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,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。

  为配合6项新规章的施行,农业部将把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。一是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大有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。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,从生产源头抓起,严厉打击制销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,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。三是不断完善相关标准,根据新规定的要求,加快对农药含量、配比以及登记评审等标准的修订和完善。四是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规定,进一步加大农药登记信息公开透明的力度,为广大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服务。五是进一步加快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修订工作。

  这一系列整改措施的施行,必将对规范农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、维护农药市场秩序,提高农药产品质量、促进农药企业重组和改制、遏制违法经营行为,保护农民对农药产品的知情权,维护广大农民和合法企业的权益,特别是对提高农产品质量、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人身健康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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